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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30  

各学院:

    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下达2017年普通高校奖助学金经费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40、41号)和《关于评定2017年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通知》(学处函〔2017〕29号)精神,各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经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推荐、院(系)审核以及公示等程序,完成了对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并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经省教育厅审批,2017年我校共有62名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20名学生获得省政府奖学金、1090名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198名学生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12名学生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2名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根据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一次性发放;

    2.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一次性发放;

    3.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一次性发放;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一次性发放;

    5.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平均5000元/年,一等奖6000元/年,二等奖5000元/年,三等奖4000元/年。

    6.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2017年秋季学期一档助学金1000元/学期,二档助学金1500元/学期,三档助学金2000元/学期,2018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另行发放。

    二、发放时间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已于11月30日前发放到学生个人农行账户;国家助学金已于11月24日前发放到学生个人农行账户。

    三、有关要求

    1.规范个人消费行为,自觉接受监督。

    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要规范个人消费行为,合理消费,勤俭节约,自觉接受师生的监督。在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各学院、各班级要严格执行奖助学金评审要求,严禁顶名领奖;严禁降低发放标准,班级进行二次分配;严禁学生个人请客吃饭、聚众饮酒等铺张浪费、奢侈消费行为;严禁各班级强行收缴奖助学金充当班费或变相引导受奖、受助学生捐班费或活动赞助费等现象发生,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对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如发现相关违规情况,广大学生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一经查实,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激励学生奋发成才。

    国家奖助学金主要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希望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严格要求自己,奋发向上,感恩励志,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学生更大的学习热情,刻苦学习,不断创新实践,展示我校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不辜负党和国家对在校大学生的关心与期望。

    3. 加强教育引导,及时沟通反馈。

    各学院要及时通知到受奖受助学生,落实各项要求。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行政楼401室)联系,联系电话:86057741,E-mail:sdkdxszz@126.com。



学生工作处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