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区、各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62号)、《关于下达2021年省属学校资助资金的通知》(鲁学助〔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本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名额分配
各校区、各学院按分配名额确定候选人,具体分配名额见《2021年本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三、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奖励证书;
(二)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奖励证书;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年,一档为2300元/年,二档为3300元/年,三档为4300元/年,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其他条件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1)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2020至2021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下同),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2020至2021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5%,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3)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2020至2021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专业前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各学院(系)要严格审核是否满足“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要求,出具加盖院(系)公章的审核通过证明。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2.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020至2021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2020至2021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专业前30%,另一项位于前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专业前50%。
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020至2021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国家助学金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021至2022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本着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要把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标准应不低于平均标准。
五、评定及报送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申请材料(见附件),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
(二)各校区、各学院成立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组织学生进行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答辩,答辩内容不应涉及学生隐私及家庭情况。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不再统一组织答辩。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同时提交答辩记录表(见附件)。
(三)各校区、各学院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后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通知中应明确注明反映问题的渠道,包括办公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和联系人等信息。
(四)10月12日10:00前,各学院(系)将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统一评审。
10月15日10:00前,各校区、各学院(系)完成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的“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奖助学金”模块提交,同时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份)、《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件)以及学生个人事迹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通过系统导出后打印,右上角将自动生成序号。
10月26日10:00前,各学院(系)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纸质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纸质版)和《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登录系统录入学生相关信息。《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再提交纸质版,由各校区、各学院整理存档。同时,各校区、各学院提交本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结果后,报送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个人事迹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各校区、各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各校区、各学院(系)相应成立由校区(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人员、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校区(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分别具体负责学校和校区(学院)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的享受本科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审定。
七、其他说明
(一)充分认识奖助学金政策的严肃性和重要性,遵守国家和省相关制度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评审实施方案,严格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落实评审标准,加强过程指导和监督。
(二)在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各校区、学院上报候选学生一旦不符合学校评审要求,直接取消评审资格,不再增补名额。在规定时间内未修改并返回申请材料,不再接受其申请。
(三)各校区、各学院(系)要设置专门信息反映渠道并向全体学生公布,接收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对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耐心解答,及时落实。
(四)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一律不能参评。被认定为2020至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被认定为2021至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五)学生现实表现和成绩成果考察的具体时间范围为本次参评年度,即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转专业学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在原学院评定,国家助学金在新转入学院评定。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互不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各校区、各学院要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本学年学生获得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七)各校区、各学院在评选工作中,以奖助学金评审为契机,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组织开展公开答辩会、事迹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的资助育人活动,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八)济南校区、泰安校区由校区学团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
(九)学校此次本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设立专门信息反映渠道,接受师生监督,电话:86057741,邮箱sdkdxszz@sdust.edu.cn。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学生工作部(处)
2021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