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成人高考将于 10 月 27 日、28 日举行,正值周六、周日。为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引导学生自觉抵制违纪作弊行为,坚决杜绝替考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特作出如下警示:
【案例情况】
案例一:江某是一家公司的领导,大专文化,因感觉自己学历太低,就报考参加了成人高考。2016年10月底,江某通过下属小英的介绍,委托小英正在读大学的弟弟阿俊代替江某参加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几天后,阿俊持江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成功代替江某参加了当天上午的政治科目考试。但是在参加当天下午举行的英语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随后,民警接考场报警,到现场抓获了阿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江某、阿俊、小英三人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因此,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出于评选职称的需要,2017年初,50岁的周某报名参加了全国统一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因年纪过大,记忆力不行,觉得自己很难考上,于是冒出了找枪手代考的念头,并通过中介获得了在校大学生温某的帮助。2017年10月28日,在江苏省成人高校全国统一考试政治科目中,温某代替周某参与考试,但其犹豫的神态引起了监考老师的注意,替考的身份也很快就被当场揭穿。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周某指使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属共同犯罪。最终,法院以代替考试罪依法判处周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温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令):“在校学生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因此,代替考试罪不但要追究应试者的刑事法律责任,还要追究替考者即所谓“枪手”的刑事法律责任。
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以招聘家教或兼职等名义面向在校大学生招募考试替考“枪手”,部分学生法治意识淡薄,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因此个别学习成绩优异、家庭贫困或存在虚荣心的在校大学生落入替考圈套。最终导致学生不仅拿不到约定钱款,反而因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希望同学们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充分认识到充当“枪手”、参与作弊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自觉抵制违纪作弊行为,谨防被不法分子各种形式的利用而成为替考枪手。
【相关要求】
1.加强教育。请各学院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教育活动,重点宣传解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考试违纪作弊、涉考犯罪等内容,将法纪警示和有关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学生,确保不出现我校学生成人高考舞弊违纪行为。
2.严格管理。成人高考期间,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考勤管理,严格落实请假、销假制度。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外出的,应逐人核清原因、查清去向,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联系人:代鑫旖,联系电话:86058281。
3.责任追究。学校将启动成人高考期间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因管理不严、落实不到位造成替考舞弊者,除追究替考者的责任外,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学生工作处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