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返回
学生法纪警示教育(二)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1  

大学校园交通安全是高校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高校校园内车流量及活动人员增多,校园交通事故不断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校园的安全与稳定。为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构建平安和谐的稳定校园,保护师生人身安全,特作出如下警示:

【案例情况】

案例一:20184月,某大学一名学生酒后私自驾驶汽车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在学校教学区H号教学楼处将一名教师撞出十米左右,肇事学生随即逃跑,现场被学生拦下,并被送往公安机关。

案例二:20176月,一大学女生,毕业前夕,参加完毕业聚会,出校门搭乘一两轮摩托狂飙,结果摔倒在马路边,该女生头部受重伤,致脑神经瘫痪。该女生系酒后驾驶,摩托车系无牌无证,本人命运和家庭经济处境都陷入极大的悲哀之中。

案例三:某高校同学张某,近视眼,喜欢戴着耳塞边听音乐边走路边看书,有时候车到了他跟前才发觉。老师同学提醒他要注意,他却当作耳边风。20159月的一天下午,他跟往常一样一边听着音乐、看着书回宿舍,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奥迪轿车从他左侧开过来,汽车鸣笛,他丝毫没有避让的意思,结果汽车刹车不及将他撞倒,幸好车速不是太快,否则性命难保。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相关要求】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结合当前学生交通安全面临的各种风险和伤亡事故多发的实际,通过主题班会、案例教育、微博微信、QQ推送等形式,使学生学会和掌握乘车、骑车、行走等活动时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知识和能力,时时牢记安全,事事注意安全,自觉拒绝交通违法行为。

 

 

学生工作处          

安全教育及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研究团队

20181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