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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法纪警示教育(六)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20  

随着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降低门槛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控,教育和引导在校大学生增强警惕风险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特作出如下警示:

【案例情况】

案例一:2017年3月,福建某大学生通过校园贷小广告借款800元,不料在利滚利的情况下背负的债务近20万元!分析:以月息“0.99%”为噱头的校园贷分期易造成“低息”假象,但加上平台服务费,成为超过年利率24%的超高利息!若缴纳滞纳金,超过36%变为非法高利贷。

案例二:2016年上半年,南京陈同学受诱惑驱使从事“刷单”购手机,不料在成功分期购买手机后,实际使用方拒不分期付款并消失。分析:要高度警惕典型“贷款购物”刷单兼职骗局,求职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信誉高的单位,谨防“好心人”主动介绍工作行为。

案例三:2017年4月11日,福建厦门大二学生因卷入“裸条”校园贷,不堪还债压力和催债骚扰,选择烧炭自杀。分析:“裸条贷”往往给借贷者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致使借贷人不堪其扰而采取极端做法。一旦陷入裸条陷阱,要主动报告自己的借贷信息,并及时进行报警。

【法条链接】

1、关于“利息”、“手续费”提前扣除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关于“利息”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违约金”“滞纳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裸条”高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裸条”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要求】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校园贷”安全教育工作,结合当前网络上出现的“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新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增强防范意识,培养理性消费观,提升法律素养,将防范校园不良网贷作为学生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学生对不良网贷的甄别抵制能力,引导学生培养勤俭节约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利用学院网站、班级QQ、两微平台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全方位向学生发布有关校园不良网贷的最新预警提示信息,密切关注校园网贷业务传播途径,定期开展校园不良网贷的摸底排查,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保障校园安全。

学生工作处

安全教育及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研究团队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