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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法纪警示教育(五)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6  

期末考试临近,为严肃考风考纪,促进优良学风,树立学生诚信品德和培养学生诚信精神,坚决打击和有效防范各种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特作出如下警示:

案例情况

案例一:2014年1月14日,某高校大二学生李某在专业课考试中向同学章某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在章某接收该纸条时,被监考老师发现。经学校认定,这两名学生的行为构成了考试作弊,给予两人记过处分。

案例二:张某和徐某,系某高校某学院大三学生。2015年1月15日上午,张某由于重修,在参加某课程期末考试时,担心考试不能通过,于是将考试题目通过手机短信发给考场外的徐某,由徐某查阅书籍后,将答案编辑成手机短信再发给张某,被巡考老师发现。经学校认定,张某和徐某的行为构成了考试严重作弊,鉴于这两名学生事后的认错较为主动、诚恳,给予两人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三:肖某,男,某高校某学院大四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曾多次获得校级奖学金,品学兼优。进入大四,顺利找到工作后,该生一直在工作单位实习,放松了在专业课程上的学习,试图以作弊蒙混过关。就在大四的一次期末考试中,肖某请刘某(本校在校生)冒名代替自己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经学校认定,肖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考试严重作弊,鉴于这两名学生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两人留校察看处分。

法纪警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山东科技大学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五条:“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2.未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3.未带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参加考试;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5.在考试过程中随便说话、交头接耳;6.将答卷置于不适当的位置;7.使用与本场考试不同的答题纸;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9.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闭卷考试中私自携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场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写有与本场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考试中私传各种纸条或试卷;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被阅卷老师判定为雷同卷;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用禁止的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其他明显违犯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考试时在答题纸上互签对方姓名;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组织、参与协同作弊;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

《山东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相关要求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纪律意识和诚信品质教育,通过年级大会、主题班会等,组织全体学生认真学习《山东科技大学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和《山东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关于考试的有关条款,详细解读相关规定,并结合各类考试违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学生摒弃侥幸心理,明确考试违纪对个人成长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做人,杜绝考试违纪现象的发生。

学生工作处            

安全教育及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研究团队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