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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学生申请2017至2018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08  

各校区、各学院: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财字〔2014〕180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年版),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申请2017至2018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17至2018学年在校的山东省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非山东省籍学生直接向生源地县(市或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此次不再受理其申请:

     1.学生当年已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的;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现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区)的。

三、申请额度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首次贷款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首次贷款的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

   1、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为www.csls.cdb.com.cn。登录系统后,完成注册,选择生源地(高校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2、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未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需要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再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申请表》上仅需一个认定单位出具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申贷材料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2)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原件

  (4)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注意事项: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二)续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续贷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原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即可。

  1、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导出打印《申请表》。

  2、续贷声明需总结、陈述2016-2017学年的思想、学习、诚信和公益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并如实填写2017-2018学年学费和住宿费金额,字数控制在100-200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于6月23日前审核完学生续贷声明。如果不在规定时间提交续贷声明或不规范填写续贷声明的,学生将无法办理贷款。

  3、续贷材料

  (1)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

  注意事项:如果共同借款人发生变化,需要先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才能进行续贷申请。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高度重视。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和金融征信知识,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加强宣传,积极动员,确保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贷尽贷”,避免学生因疏忽而错过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时间。

 (二)组织到位,诚信教育。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纳学费的主要途径。各学院应以此为契机,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学生诚信教育系列活动,引导学生诚信借款,履约还款。

六、济南校区、泰安校区由校区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1、续贷声明填写说明 

      2、____省(市、区)籍在校大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201706081702141190.docx

 201706081702413797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