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处函〔2017〕29号
各校区、各学院:
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下达2017年普通高校奖助学金经费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40、41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号)、《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43号)以及《关于加强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财教〔2014〕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评定2017年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名额分配
各学院按分配名额确定候选人,具体分配名额见《2017年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见附表1)。
三、奖励额度
(一)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元/年,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奖励证书;
(二)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6000元/年,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奖励证书;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5000元/年,一次性发放;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额度为5000元/年,一次性发放;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平均5000元/年,一等奖6000元/年,二等奖5000元/年,三等奖4000元/年,一次性发放;
(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年,其中一档为2000元/年,二档为3000元/年,三档为4000元/年,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无违纪、不诚信等记录。
(二)其他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016至2017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对于2016至2017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班级前10%,但均达到班级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省政府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016至2017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对于2016至2017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班级前15%,但均达到班级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3、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2016至2017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至少有一项位于班级前30%,另一项不超出前50%;对于被认定为特别困难 的学生,2016至2017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班级前50%;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2016至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2016至2017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国家助学金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被学校认定为2017至2018学年一般困难的学生仅可以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困难的可以申请一档或二档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三档中任意一档国家助学金;
(3)原则上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并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国家助学金标准;
(4)原则上山东省籍建档立卡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具体名额分配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要求另行通知。
五、评定及报送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6),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要同时上报个人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
(二)各学院成立奖学金答辩小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照1:1.5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并组织学生进行申请答辩。答辩内容应不涉及学生隐私及家庭困难情况。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再统一组织答辩。确定获奖学生初评名单,同时上报答辩记录表(附件7)。
(三)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确定获奖学生初评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3天,公示通知中应明确注明反映问题的渠道,包括办公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和联系人等信息。
(四)9月27日10:00前,各学院将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统一评审。
9月29日10:00前,各学院登陆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网址为http://scholarship.xszz.gov.cn)填报录入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份)、《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件8)以及学生个人事迹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导出后打印,系统导出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右上角将自动生成序号。
10月13日10:00前,各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纸质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纸质版)和《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登陆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录入学生相关信息。《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再上交纸质版,电子版由各学院保存。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结果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及个人事迹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校2017年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主要负责人以及泰安、济南校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校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等工作。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2017年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上报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评选。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将国家奖助学金的相关政策文件和评审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学生。同时,各学院要充分利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契机,树立学生典型,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育人功能,激励学生勤奋、努力学习,开展学生诚信、感恩教育,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严格标准,限时上报。各学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落实评审标准,加强过程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最优秀的学生得到奖励,最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对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耐心解答,及时落实。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三)统筹兼顾,综合评审。原则上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及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互不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在评审过程中,各学院要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本学年学生获得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四)加强监督,杜绝违规。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评审,不得另行调整标准,严禁提高或降低标准,或平分奖助学金等行为,严禁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一旦发现,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如发现各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中有达不到相关文件规定评审标准的,将直接取消相应学生的获奖资格,不再允许相关学院更换人选。
(五)济南校区、泰安校区由校区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六)其他未尽事宜,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
1.2017年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5.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6.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7.答辩记录表
8.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
9.填表说明
10.关于奖助学金评审条件中“违纪行为”的政策解读
附件.zip
学生工作处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