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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校区2021年第35号违纪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通报

(青岛校区2021年第35号)

120211108,文法学院行政18-1班,GA14-207宿舍将充电台灯在宿舍内充电使用。

2、20211109,测绘学院遥感18-2班,GC5-518宿舍将学校禁用的打火机在宿舍内存放。

320211108,地科学院硕研20-1班,GC11-303宿舍将学校禁用的电动车充电器在宿舍内存放。

420211108,地科学院硕研20-1班,GC11-303宿舍将学校禁用的煤气灶在宿舍内存放。

520211109,机电学院机设18-5班,GC8-603宿舍将学校禁用的刀具在宿舍内存放。

620211109,机电学院能源18-2班,GC8-3002宿舍将充电台灯在宿舍内充电使用。

依据我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以上同学(宿舍)全校通报批评。因存放或使用大功率或明火类违禁物品的,除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外,还需学院在落实详细情况后,对当事人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学生工作处

学生公寓学监会

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