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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法纪警示教育(七)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13  

2019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本月举行,为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引导学生自觉抵制违纪作弊行为,坚决杜绝替考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特作出如下警示:

【案例情况】

案例一:20181215日,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中,某学院学生汪某将绿豆大小的仪器藏在耳朵里,同时腰上也藏了无线电接收器。汪某在进考场进行电子扫描的时候被监考老师发现。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该行为属于考试作弊。事后,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二:201510月,虎某通过他人联系到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1226日上午,侯某在某大学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最终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 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山东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二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警示教育】

考试作弊侵害了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破坏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秩序。极少部分同学抱有侥幸心理,平时学习不努力,考试走歪门邪道,害人害己。在此,提醒广大学生切勿铤而走险,诚信考试,不要抱有使用作弊手段或找他人替考等通过考试的心态。同时提高警惕,充分认识到考试作弊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自觉学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切勿上当受骗。

 

 

学生工作处          

安全教育及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研究团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