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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青岛市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1  

各学院:

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24号),现将开展我校2023年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青岛校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二、保险期限

参加居民医保并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1日至2023年1231日。2022级新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本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

三、缴费标准

2023年度青岛市居民医保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财政补贴标准提高至770元。

四、几点说

1.2023年1月1日起,参保学生未在上年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在缴纳当年度费用后,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报销待遇。

2参保学生缴纳2023年度居民医保无需补缴以前年度费用。

3.同一参保学生仅允许在学籍地和生源地选择一地进行参保,不允许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重复参保且重复报销医疗费的行为视为违规

4.非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无工作单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可参加青岛市居民医保。学院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信息,补充至研究生汇总表中并做好备注。

5.校医院是我校大学生居民医保唯一门诊定点诊疗单位。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青岛市居民医保规定报销。

6.对于在私立医院治疗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不在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

五、相关要求

1.加强宣传,自愿参保,确保每位学生知晓参保事项。

2.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学生信息,确保填报信息准确无误,于11810:00前提交《2023年青岛市居民医保参保信息汇总表》(一)、(二)(电子版)。本科汇总表发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汇总表发送至研究生工作部(邮箱sdkdygb@sdust.edu.cn)。

3.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6057741,86057174


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工作部

2022111